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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在号牌尾号对应的月份内年检

1999-03-07 来源:生活时报 杨国平 我有话说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对本市机动车进行1999年度检验的通告》,决定自1999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机动车按号牌尾号在对应的月份内进行检验。

一、检验时间:自1999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机动车按号牌在对应的月份内进行检验。

车辆所有者地址在城八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1998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号牌尾号是“3”的汽车,可延长至4月份进行检验。

二、机动车所有者须按下列规定的地点接受检验;

1、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到公安交通管理局委托的机动车检测场检验。

2、轮式专用机械车、后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农用运输车、电瓶车,到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检验。

3、二轮、侧三轮摩托车:车主住址在城八区的,到老山、盛华、学院路检测场检验;车主住址在房山、门头沟、通州、平谷郊区县的,到所在区县机动车检测场检验;车主住址在昌平、怀柔、顺义、密云、大兴、延庆县的,到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检验。

三、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每年集中检验两次,上半年检验的车辆有效期签注到1999年8月份,下半年检验的车辆有效期签注到2000年3月份,具体检验办法另行规定。

四、机动车使用年限通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申请延缓报废的,须先到北苑、岳各庄、北方、天龙、市直机动车检测场进行底盘、发动机功率及尾气测试,合格后进行安全检验,并按规定办理延缓报废手续。

准予延缓报废的汽车,每年检验四次,第一次检验时按车辆行驶证签注的年检有效期对应月份进行检验,每次检验有效期为3个月。

五、车辆年检时,机动车所有者须交验自检验月份起有效期为一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据,并按照《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部分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查验停车泊位证明的通告》交验《停车泊位证明》,同时出示养路费的有效凭证。

六、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检验,另行规定。

七、汽车尾汽排放检测不合格的,暂扣车辆号牌,经维修达标后发还号牌,经维修仍不合格的按国家规定予以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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